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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警原创】最难忘的一次调解

发布时间:2016-01-28

我曾经在一个偏远的乡镇当过派出所长。

对于派出所来说,太阳每天都是新的,民警每天都要面对不同的警情和不同的人、不同的事,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更是家常便饭。我已经记不起参与调解了多少个纠纷,有一次经历却终生难忘。

那是2011年1月14日下午,临近下班时间,当班民警小郭急匆匆向我报告:这回又遇上事了,看起来还挺缠手……

原来,辖区内一家纺织厂,新招了一批女工。一名姓王的女工中午休息时,突然昏迷,被工友送到乡镇医院。初步检查,是突出性脑出血。人命关天,医生发现病情严重,当即决定让病人转到市级医院抢救。患者亲属急得团团转,救人要紧啊,东拼西凑弄了两万块钱,也仅够支付当天的抢救费。主治医生介绍,病人非常危险,即使抢救过来,也极有可能留下后遗症。病人家属商议,一部分人留下照顾病人,另一部分人返回向企业要钱。14日上午,女工的七大姑八大姨来到了纺织厂,要求企业出钱治病。企业负责人回复,女工在试用期,又不是工伤,厂子不会出一分钱。这下子,患者亲属火了,邀集了二十来口子,把纺织厂大门堵住,围得水泄不通。企业无奈之下,打110报警求助。民警小郭到现场后,顿时觉得问题复杂。说起来,病人家属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,属于违法行为,但家里有病人,又情有可原,强行抓人的话,只能是火上浇油,激化矛盾。小郭费尽口舌,好说歹说,双方总算答应第二天到派出所协调解决。

这事,的确够棘手的。到第二天,双方结成的死疙瘩能不能解开,我们心里都没底儿。

看着眉头紧锁的小郭,我说,这件事不便硬来,最好的办法就是做通工作,让企业尽快拿出部分钱来为姑娘治病。我们清楚,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,企业是有赔偿责任的。现在的问题是企业觉得女工还在试用期,觉得拿钱亏得慌,想一下,世上有哪个老板愿意接赔钱的买卖?我斟酌再三,决定让小郭通知双方,第二天上午来所里调解时,各自选好发言代表,双方都再带上“明白人”。另外,专门提醒企业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到底有没有责任,如果有责任早处理比晚处理好,以免得不偿失。

如何说服企业,得好好想办法。我和小郭连夜加班,寻找这类的案例,寻思着说服企业的策略。当时,定下了公开调解、单独劝说、案例启发的方案。

第二天上午八点,双方当事人、亲友团都如期到达我宣读了《治安调解工作规范》后,小郭介绍了出警经过和调查结果,要求双方文明应对,冷静参与。双方陈述的要求和理由,说得都是意料之中的话,让双方说出来,目的是让他们发泄一下,一吐为快,彻底冷静下来。调解中,双方各执一词,调解进行僵持状态。

虽然企业应该赔偿,但绝不会痛快地答应的,这在意料之中。

我示意小郭同患者亲属单独谈,按照预案,指出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,给他们浇点“冷水”,防止过激反应,并且承诺帮他们讨回公道。

我把企业老板叫到了另一间办公室,开始密室“训话”。给他讲企业良知,企业的社会责任,企业与地方的关系,让企业与女工亲属换位思考,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。最后,我放出了“撒手锏”,扔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多枚“炸弹”。让他们看事先从网上下载的类似案例,又打开电视机,播放了一段法院的类似案件判决。其实,他们心理很明白,还带来了律师,知道自己有法律责任,只是想蒙混过关罢了。一时间,对方就蔫了下来。我说:你们商量商量,是现在达成协议,还是将来去法院诉讼,一会给我回话。

后来的调解,变得异常顺利。企业高姿态,痛快答应了病人亲属的要求,当场签订了协议,并承诺根据治疗进展,按比例付款,也不再要求追究对方堵门的法律责任。协议签订后,双方都非常满意,病人的亲属激动地流下了眼泪,向我们深深地鞠躬致谢,企业方也很满意,既保住了面子,又塑造了负责任的社会形象。那天恰是周末,小郭说,这个礼拜一天没闲着,但值了。

时隔五年,我早已离开了所长岗位,这次调解却萦绕于心。我一直思索,当初顺利拿下这起棘手的纠纷,靠得是什么?是法律强大的威慑力,还是缜密的调解策略?我想,这些答案都不完整。这次能够解开死结,最重要的是我们怀着一个真诚的心,唤醒了当事人心灵深处的理性与良知,或许,这恰恰是我们平时工作时最容易忽视的东西…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宁阳县局 民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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